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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複審會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04
  • 資料點閱次數:9685

 

1.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2.    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法務部依98211日及424日 總統裁示,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兩公約』」,並經行政院於98817日以院臺外字第0980052433號函核定在案。各機關業已依上開計畫,在「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前(981210日)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製作檢討清冊函送法務部,法務部業已彙整各機關檢討清冊,製作完成「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檢討清冊」,於98127日陳報行政院追蹤管考。行政院業於981214日函送檢討清冊並請各機關確實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辦理。

3.     為確實檢討「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檢討清冊」之219則案例及新增之44則民間團體意見,本小組依  馬總統指示,邀請人權學者專家建立「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複審機制」,且於1001月起針對是否符合兩公約存有疑義之法令及行政措施進行複審。自10014日起至518日止,已召開21次複審會議,針對219則案例中存有疑義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案及44則民間團體意見中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案進行複審。至未如期完成立法程序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其效力及如何因應等情,本小組業於100年729日函送「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供各相關機關參酌,並請該管機關據以提出因應措施;因應措施如有修正者,本小組亦於同年923日函請各該機關予以更新。

4.     另依  馬總統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紀錄案之批示:「今年1210日,不符兩公約規定又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法律,其地位如何,法務部應先預告說明,以免發生時執法機關無所適從。」本小組爰於100年1114日至1130日再度召開「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第22次至第29次複審會議」,邀集學者專家提供意見,協助審查修正前揭因應措施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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