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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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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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法務部分別於96年3月23日、97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於98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總統並於98年4月22日公布。
(二) 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報陳行政院核定:
為落實執行「兩公約」,法務部依 總統98年2月11日指示,於98年4月7日將研擬完成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秘書長於98年5月7日以院臺外字第0980024911號對本部原報請核定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要求法務部依 總統98年4月24日裁示及行政院研考會審議意見重新研擬。法務部依指示研擬完竣,經行政院核定後,於98年8月20日函頒各級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辦理。該計畫涵蓋下列重要事項:
- 法務部為統籌機關,負責辦理「培訓種子講師及編纂講義」、「製作宣導品」(含電子媒體及各種書面宣導品)及督導各機關、學校、部隊辦理講習會及敦促各級機關檢討修正與「兩公約」不合之法規及行政措施。
- 教育部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
-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均應派員接受種子講師培訓,主動對其所屬公務員積極進行宣導。
- 考試院及人事行政局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並規劃未來國家考試加考國際法。
- 新聞局應辦理「兩公約」宣導品之託播。
-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積極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
- 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規劃設置「人權大步走」專區,設置內容包括「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中英文版條文、種子講師培訓講義及數位學習等相關資料、人權議題相關資料及其他宣導品等。
- 委託人權學者研究「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實踐」,研究內容包括公約取得內國法效力之方式、重要民主先進國家內國法化情形及作法、我國當前參加國際公約之困境及效力面臨之疑義暨解決方式、我國當前公約內國法化可採取之作法及其優缺點研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