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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大步走中文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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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2-08-15
  • 資料點閱次數:17310

 

(一)   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法務部分別於9632397128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於98331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總統並於98422公布。

 

(二)   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報陳行政院核定:

為落實執行「兩公約」,法務部依  總統98211指示,於9847將研擬完成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秘書長於9857以院臺外字第0980024911號對本部原報請核定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要求法務部依  總統98424裁示及行政院研考會審議意見重新研擬。法務部依指示研擬完竣,經行政院核定後,於98年8月20日函頒各級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辦理。該計畫涵蓋下列重要事項:

1.   法務部為統籌機關,負責辦理「培訓種子講師及編纂講義」、「製作宣導品」(含電子媒體及各種書面宣導品)及督導各機關、學校、部隊辦理講習會及敦促各級機關檢討修正與「兩公約」不合之法規及行政措施。

2.   教育部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

3.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均應派員接受種子講師培訓,主動對其所屬公務員積極進行宣導。

4.   考試院及人事行政局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並規劃未來國家考試加考國際法。

5.   新聞局應辦理「兩公約」宣導品之託播。

6.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積極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

7.   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規劃設置「人權大步走」專區,設置內容包括「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中英文版條文、種子講師培訓講義及數位學習等相關資料、人權議題相關資料及其他宣導品等。

8.    委託人權學者研究「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實踐」,研究內容包括公約取得內國法效力之方式、重要民主先進國家內國法化情形及作法、我國當前參加國際公約之困境及效力面臨之疑義暨解決方式、我國當前公約內國法化可採取之作法及其優缺點研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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