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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10日法務部與嘉義縣政府合辦人權教育訓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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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10日法務部與嘉義縣政府合辦人權教育訓練

法務部為全面推廣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將人權的普世價值轉化為各地方政府的治理基礎,107年5月10日再次與嘉義縣政府合辦「107年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使公務人員更加瞭解兩公約保障人權具體規定,於行使職權時避免侵害人權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

本次課程邀請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講授「國際人權公約自由權與案例分析」,黃教授現場教導學員檢索司法院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法官引用兩公約之判決內容,以及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印證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之法律,包括兩公約之規定。黃教授並提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說明人身自由受憲法第8條及公政公約第9條所保障,且第708號解釋賦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及陳述意見權利,以符合公約對受拘禁者之具體保障規定。

課程中黃教授與現場學員進行問答,逐步引導學員認識兩公約,並討論許多有關人身自由之實際案例,使在場學員深刻體會人權之重要,最後並提醒學員行使公權力時應謹慎小心,避免發生國家賠償訴訟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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