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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情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7
  • 資料點閱次數:3621

「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辦理經過及程序

一、為能落實國際專家所提出的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議事組擬具「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以下簡稱落實及管考規劃,詳請參閱人權大步走專區首頁/國家報告及審查/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審查/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並提報106年6月29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7次委員會議確認。會後由議事組責請各該點次主辦機關依落實及管考規劃方案之規定,就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缺失擬具相關改善計畫/措施、計畫/措施實施後所欲達成之人權指標、及預定完成時程等內容,填列「各機關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下稱回應表)。

二、建立回應表審查機制

(一)第一階段審查機制

  1. 各該點次主管機關於填列回應表完竣後,依落實及管考規劃方案之規定,視各點次之性質,跨部會點次由行政院召開回應表第一階段之審查會議(共計召開7場次);單一部會點次由各該點次主辦機關召開回應表第一階段之審查會議(共計召開14場次)。上述審查會議於106年8月30日至同年11月15日期間辦理完竣,共計召開21場次。
  2. 第一階段審查會議均邀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民間團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及相關機關等與會,會中各委員及民間團體秉持專業,就其長期關注之領域給予寶貴意見,因其多為第一線參與人員,是以給予相關機關許多反饋及政策制定、執行時應思考之各面向意見,相關機關與出席之委員、民間團體等利用此會議,充分交流、溝通,就如何落實改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述人權缺失集思廣益,俾使研擬之改善計畫/措施等內容,更臻完善。

(二)第二階段審查機制

  1. 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一階段審查會議之建議,修正回應表內容後,依落實及管考規劃方案之規定,將回應表提報至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各權責小組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
  2. 議事組亦依議題類型視各點次所涉權責小組,將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予以分類,提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各權責小組於106年12月20日至107年1月16日期間,召開8場次權責小組審查會議,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再次就各主管機關依第一階段之審查會議建議所修正之回應表,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
  3. 第二階段之審查重點在於各主管機關有無依第一階段審查會議之建議修正回應表,與了解對於民間團體等與會人員意見之採納情形,及未能參採之原因、理由等,以確保各主管機關確依第一階段審查會議之建議辦理後續事項,並使各主管機關所研擬改善人權缺失之計畫/措施內容等,納入民間團體等與會人員之意見,以傾聽、貼近民意。

(三)上述29場次審查會議召開日期、相關會議資料、會議紀錄等,均已公布於人權大步走專區,供各界參閱。(詳請參閱人權大步走專區首頁/國家報告及審查/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審查/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審查會議)

三、確認回應表內容並建置管考機制

(一)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各權責小組完成回應表第二階段之審查後,業依落實及管考規劃方案之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依該階段之審查建議修正回應表完竣後,將回應表提報至107年3月30日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1次委員會議確認,並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建置相關追蹤管考系統。

(二)自107年起各點次主管機關定期每半年上網填報及更新辦理進度,以利追蹤管考。

四、辦理追蹤管考教育訓練

(一)為使各點次主管機關了解管考機制及其作業,議事組於107年5月1日辦理「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系統填報說明會」,對各點次主辦機關進行管考機制說明及系統操作教育訓練,並於107年5月4日函請其定期至追蹤管考系統填報回應表之辦理進度。

(二)另為強化各點次主管機關填報落實回應表執行情形之撰寫要領,議事組於107年8月1日舉行「精進填報『落實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表辦理情形』說明會」。會中除向各機關同仁說明,於追蹤管考系統填列辦理情形之注意事項,並帶入實際案例,進行意見交流,以解決機關所提疑義外;亦責請各機關確實對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切題回應,呈現質量兼具之辦理情形。

五、流程圖:上述程序相關流程圖請參閱落實及管考規劃之附件4。(人權大步走專區首頁/國家報告及審查/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審查/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

六、追蹤管考項目說明

(一)為細緻管考回應表之執行情形,本次追蹤管考系統係以「人權指標」為立案標的。經統計,計列管6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餘11點係屬國際審查委員對我正面之肯定等點次,無需改進之事項,不予列管)、389案人權指標,並自107年5月起責請各該點次主辦機關填報每半年之辦理情形。

(二)鑑於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將納入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並就該回應另編輯成專冊,本次追蹤管考系統之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經提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8次委員會議報告後,決定自109年起各該權責機關毋須再於管考系統填報相關辦理情形,但對尚未完成之人權指標案,各該權責機關仍應自行追蹤及賡續積極改善,俾於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時,向國際審查委員彙提最新進展。

(三)有關本次列管之389案人權指標,於追蹤管考期間(自107年5月至108年10月),總計解除追蹤116案、自行追蹤142案、併案追蹤8案、繼續追蹤123案,人權指標達成率約68.38%。各該主辦機關自107年5月起每半年之辦理情形,請參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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