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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23日法務部與雲林縣政府合辦人權教育訓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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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23日法務部與雲林縣政府合辦人權教育訓練


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法務部為全面推廣兩公約,使人權的普世價值轉化為各地方政府的治理基礎,法務部107年8月23日與雲林縣政府合辦「107年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課程,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依兩公約規定行使職權時避免侵害人權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


本課程邀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講授「國際人權公約自由權與案例分析」議題,黃教授首先以檢索雲林地方法院已具體引用兩公約之裁判書,實證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接著說明「人」於出生時即享有人權,並以棄嬰為例,與現場同仁對話及層層探討該棄嬰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及如何依國內相關法律及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保障其尊嚴及人權。


課程中黃教授與現場學員以許多有關人身自由之實際案例進行對話,逐步引導學員認識兩公約並深刻體會人權之重要性。黃教授並說明除了兩公約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已透過各該公約施行法成為我國法律,最後提醒現場學員應謹慎小心依「法」行政,避免發生國家賠償訴訟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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