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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英文版(106年4月6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確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28
  • 資料點閱次數:6784

關於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英文版(定稿版)之說明

 

一、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英文版」自106年1月20日發表迄106年4月6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確認期間,歷經數次修正之經過,說明如下:

(一)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英文版於106年1月19日23時45分經國際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通過初稿版,並送交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英文初稿版及中文翻譯初稿並於次(20)日上午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記者會現場發送予與會人員。

(二) 106年1月20日上午,秘書處於發表記者會後接獲委員會提出之修正版,共計修正29點次內容;該修正版並曾由秘書處短暫公布於本網站。

(三) 106年1月21日,秘書處又接獲經委員會Manfred Nowak主席裁示修正第62點並親筆簽名之定稿版;秘書處旋即於1月24日將該定稿版公布於本網站,另加註修正點次及時間。

(四) 依上所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英文版曾有3種版本於不同時點對外公布,惟英文定稿版及歷次修正經過業經106年4月6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6次委員會議確認,是以,引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時,應以本次公布之英文定稿版為準(即106年1月24日公布之定稿版內容)。

二、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文版」自106年1月20日翻譯發表迄106年4月6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確認期間,歷經數次修正之經過,說明如下:

(一) 秘書處曾於1月20日在本網站公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中文翻譯初稿,惟該中文翻譯初稿係翻譯自英文初稿版,僅供外界初步參考,是引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時,仍應以本次公布之中文定稿版為準。

(二) 本次公布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文定稿版,內容係翻譯自英文定稿版,相關用字用詞皆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法律統一用語表」之規定,並參照法務部出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一書所採用之譯詞,進行翻譯,並經106年4月6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6次委員會議確認,爰公布於本網站供各界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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