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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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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研提機關:法務部 98.08
壹、計畫緣起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乃最重要之國際人權法典,亦係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我國於民國56年簽署「兩公約」,其後因我失去聯合國代表權,故迄未完成批准程序。因目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有164個國家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有160個國家批准,就全世界總數195個國家而言,已超過80%以上。故「兩公約」不僅為國際條約,其並已取得國際習慣法之地位,成為普世價值與普世規範,即便為非締約國,亦無法不適用。
行政院於90年起推動「兩公約」批准案,並自95年起指示法務部研擬推動「兩公約施行法」之立法工作。總統府於98年2月11日召開總統聽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兩項人權公約施行法草案」簡報, 總統裁示:「『兩公約』內容涵蓋許多重要人權理念,其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之適用,應進行普及人權教育及執行配套準備工作,請法務部主政研擬解說、宣導方案及計畫,協同司法院共同來推動,並請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新聞局配合宣導。宣導對象首重政府各級公務人員,再擴及學校、軍隊、警察機關等公權力行使機關,並請地方政府共同來推動,也請考試院將人權教育納入公務員訓練課程。我國不僅要完成兩公約之立法程序,更要以具體行動落實兩公約之規定。此不僅有助於提升我國內、外形象,更有助於人民之權利保障。請法務部訂定執行計畫,落實兩公約規定,於簽報行政院核准後實施,所需經費倘有不敷,可請行政院支援。」
總統府於98年4月24日召開總統聽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施行法』推動進度報告」簡報, 總統裁示:「(一)『兩公約』之內容因涉及各機關,所以法務部宜按步就班推動,辦理種子講師培訓營之講義教材編纂應為總論部分,各論部分可由各機關自行依權責編纂。教材必須使各方參考後均滿意,盡善盡美,使人權的意識變成國人普遍的知識,可於半年時間內完成。(二)法務部辦理種子講師培訓營之講義編纂,應包括「兩公約」與我國現行法規之比較及各機關檢討因應之建議,因牽涉各部會之權責,宜將『兩公約』之內容,相對應各機關權責,由法務部作一對照表(清單),某一條文涉及國內那一有關機關的法律,分別函請各該相關機關,提供該機關符合『兩公約』相對應權責內容之內涵與其主管之相關法規及檢討因應之作法。(三)法務部於彙整上開各相關機關意見後,應擬具講義教材初稿及題綱,並組成教材委員會審查,再邀請下列成員,召開座談會研議教材的編寫,綜整各界意見。(四)法務部應考慮架設網站,作為推行人權基石,才能永續推動。將推動「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及相關人權之經過及訊息在網站上公布。(五)有關國際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之定位、效力及國內法化之方式,法務部可委託學者、專家針對那些國際公約可以國內法化(如:制定施行法方式或對已簽約之公約得否包裹立法方式)之方式及那些公約對我國司法實務有可能適用等進行研究。(六)另請法務部於法官及檢察官之職前訓練,加強對於國際公法之相關訓練,未來國家考試應加考國際法。」
法務部爰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貳、宣導階段
一、宣導機關
(一)統籌機關:法務部
(二)主辦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二、宣導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員。
(二)各級學校教職人員、各級部隊人員。
三、辦理方式
(一)統籌機關:法務部
1.總論講義之編纂審查印製:預計98年8月31日前完成
(1)編纂:預計98年6月30日前完成
遴聘對人權富有研究之人員,將「兩公約」以逐條釋義、簡明扼要方式撰寫。
(2)審查:預計98年7月31日前完成
由法務部邀請下列成員,召開會議審議,並綜整各界意見:
A.人權團體。
B.婦女人權團體。
C.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人權保護委員會。
D.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
E.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F.人權學者、專家。
G.各大學院校法律相關系、所。
(3)印製:預計98年8月31日前完成
將編纂完成之講義印製成冊,作為舉辦種子培營之教材。
2.培訓種子人員
(1)遴聘講座
由人權學者、專家中遴聘人選擔任種子培訓營之講座。(培訓營每梯次舉辦2天,每天分上、下午兩場各3 小時)
(2)舉辦培訓營
A.培訓營名稱
「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種子培訓營
B.辦理時間
預計自98年9月起至98年10月止分6梯次舉辦,每梯次舉辦2天,每天分上、下午兩場各3小時,共計12小時
C.參加人員
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共分6梯次舉辦,每梯次預計400人,共計2400人,每梯次各機關分配人數由法務部統籌調整(詳如附件1及附件2)
3.製作宣導品及宣導
(1)電子媒體:
A.製作短片,並製成光碟片。
B.製作網路及電子看板宣導短語。
C.製作廣播帶。
(2)製作報紙文宣及刊登報紙。
(3)製作宣導摺頁。
(4)製作海報。
(5)製作看板廣告。
(6)製作燈箱廣告。
(7)製作數位學習。
4.洽請各機關、學校、部隊辦理宣導、講習會
(1)洽請各機關、學校、部隊請種子人員舉辦講習會及各種宣導。向各機關、學校、部隊內部人員進行「兩公約」之宣導。
(2)各機關、學校、部隊自98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舉辦宣導、講習會,每月月底應將舉辦宣導、講習會之場次、人數、自辦測驗結果及各種宣導成果作成清冊,函送法務部彙整陳報總統府。
(二)主辦機關:
1.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應將「兩公約」及國際法納入訓練課程。
2.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將「兩公約」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規劃未來國家考試加考國際法。
3.內政部:應向警察人員、移民署人員進行「兩公約」訓練課程。
4.外交部:修正「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辦理「兩公約」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作業、辦理「兩公約」落實與配套措施準備工作。
5.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應將「兩公約」納入訓練課程,並將「兩公約」納入稅務人員、海關人員訓練課程。
6.教育部: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教學課程。
7.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政風人員訓練班、調查局幹部訓練所應將「兩公約」納入訓練課程。司法官訓練所並應將國際法納入訓練課程。
8.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將「兩公約」講習列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9.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宣導品之託播。
10.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將向「兩公約」納入海巡人員訓練課程。
11.各級政府機關(含上列機關):辦理宣導、講習會事宜。
(1)辦理講習會之教材:
A.法務部編纂之總論講義
B.各機關自行檢視「兩公約」規定,依權責編纂各論講義
(2)舉辦講習會
A.遴聘講座
由種子人員、人權學者、專家中遴聘人選擔任講習會之講座。
B.舉辦宣導、講習會
a.辦理時間
預計自98年10月起至98年12月止舉辦完畢。
b.參加人員
各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公務人員、教職人員、部隊人員。
四、經費
(一)法務部部分:預估新臺幣8,229,280元(各項經費支出詳如附件3),由年度預算先行支應,如有不敷,再申請動支第2預備金。
(二)各機關部分: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中自行勻支,並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視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參、落實執行階段
一、執行依據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開始執行。
二、執行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
三、執行措施
(一)宣導期間,法務部應即函請各級政府機關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預為因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無符合「兩公約」規定。
(二)「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前,各級政府機關應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製作清冊函送法務部彙陳行政院追蹤管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其他四院自行追蹤管考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另製作清冊函送法務部參考)。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於「兩公約」施行之日起2年內,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之作業程序,且於2年後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亦應隨時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四)各級政府機關配合「兩公約」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不應以2年為期,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即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不待2年時間,並應儘速完成。
(五)各級政府機關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無不符「兩公約」規定,應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權團體召開會議審議,並綜整各界意見。
肆、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設置「人權大步走」專區
一、網站內容
(一)「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中英文版條文
(二)種子人員培訓講義及數位學習等資料
(三)種子培訓營及各機關、學校、部隊講習會期程等相關資訊
(四)推動「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實踐研究報告」及相關文件
(五)人權議題相關資料
(六)人權大步走宣導品,例如:電視短片、網路宣導短語、電子看板、報紙文宣、宣導摺頁、宣導海報、看板廣告、燈箱廣告、數位學習等。
(七)民眾意見交流區。
二、設置期程
98年6月1日起規劃設置。
伍、委託學者研究「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實踐」
一、研究標的
(一)公約取得內國法效力之方式。
(二)重要民主先進國家內國法化情形及作法。
(三)我國當前參加國際公約之困境及效力面臨之疑義暨解決方式。
(四)我國當前公約內國法化可採取之作法及其優缺點研析
1.對已簽署或已加入公約之內國法化可行方式、優缺點及建議。
2.對未簽署或未加入之重要公約內國法化之可行方式、優缺點及建議。
3.重要公約內國法化包裹立法可能性探討。
(五)當前那些公約可以國內法化?其方式如何?那些公約對我國司法實務有可能適用? 例如:反腐敗公約、海洋法公約等。
(六)我國簽署或加入之公約其效力是否應優於國內法之研析?除可於憲法明定外,有無其他解決方式?
二、研究期間
98年6月10日至98年8月31日
三、審查方式
辦理座談會蒐集意見。
四、法務部應於彙整意見後陳報行政院,由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依公約之性質擇定國內法化之方式,並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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